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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哲学社科研究出台首部学术规范
来源:科研处 发布日期:2004/08/06 点击量:

本报北京6月26日电

曾经在学术成果评审意见中屡见不鲜的“原创”“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汇今后将会谨慎出现。刚刚成立的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日前通过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以下简称《学术规范》,针对近年学界日渐盛行的造假、浮夸甚至剽窃、抄袭之风,这部学术活动的自律守则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制度约定。

尽管越来越多的高校、科研机构近年来相继制定了各自的学术规范,但学界统一的学术规范目前尚是一个空白,制度上的缺陷成为学术腐败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2002年,教育部启动了《学术规范》的制定工作,此后两年多时间里,广大专家学者广泛讨论,共同参与,在汇集多方意见的基础上,这部《学术规范》初具雏形。

目前尚处于“试行”阶段的这部《学术规范》对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规范、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和学术批评规范均提出了具体规定。例如对引文,《学术规范》要求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对学术成果的署名问题,《学术规范》规定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对于学术评价,《学术规范》规定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学术规范》同时提出,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学术批评,《学术规范》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