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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安德门校区(法律系)学生就业指导工作制度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7/25 点击量:

  江苏警官学院安德门校区(法律系)

        学生就业指导工作制度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就业创业政策,紧密围绕学院中心工作,以稳定就业率和提高就业质量为工作目标,坚持“全面指导、全程指导、全员指导,面向市场、面向全体学生”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加大就业创业指导工作力度,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和高质量就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校区成立学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在学院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统一开展工作。校区学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区管委会主任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组员由就业指导科、学生工作科、学生工作办公室、分团委、教学保障科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组成。就业指导科具体负责学生就业创业工作。

第三条 在校区、年级和班级设立就业工作学生助理员,建立学生就业自我服务组织。就业指导科负责对就业工作学生助理员的业务指导、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 从事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干部教师,必须熟悉工作业务,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勤政廉洁,恪守职业道德,自觉遵守各项规定和制度。

第三章 就业政策、规定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实行以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自主择业,鼓励创业的就业办法。学院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的,按《江苏警官学院安德门校区(法律系)毕业生就业推荐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条 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已落实工作单位并签约的,凭就业协议书和主管人事部门或当地人才市场的接收函办理就业派遣手续。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根据本人申请户籍档案暂时托管在学校两年或转交生源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通过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第七条 调整改派。毕业生毕业时已落实工作单位且列入就业方案的,调整改派时间为毕业后一年内,由就业指导科负责办理。

第八条 档案转递。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档案在毕业生离校后一个月内由就业指导科集中整理,邮寄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毕业生报到后应主动到单位人事部门落实档案接收情况。未落实工作单位毕业生的档案,根据本人申请毕业生可在离校前与学院签订《江苏警官学院毕业生户口、档案暂存协议书》后,由学院托管两年,两年期满由就业指导科集中整理,邮寄到生源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

第九条 户口迁移。需办理户口迁移的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未落实工作单位并委托学院保存户籍的毕业生,毕业两年后户口转至生源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自两年期满之日起本人应在两个月内到生源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查询户籍,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条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遗失补办。《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报到的重要凭证,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就业报到证》遗失的毕业生应及时到当地报社登报挂失,声明作废,并提交要求补办《就业报到证》的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查同意后,持档案中《就业报到证》的副本和以上有关材料到江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补办。

第十一条 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以及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毕业生应征入伍。相关政策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结业生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办理就业派遣手续,但必须在《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生源地。

第十三条 肄业生不具备毕业生派遣的资格,学院不予办理就业事宜。

第十四条 毕业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江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再办理就业改派手续,其档案和户口关系转至生源地。

㈠ 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就业报到规定时间不到指定单位或部门报到的;

㈡ 报到后,拒不服从用人单位合理安排工作的。

第十五条 对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采取欺骗、伪造就业协议书或其它违反就业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就业创业指导

第十六条 坚持“全面指导、全程指导、全员指导,面向市场、面向全体学生”的工作原则,认真做好就业创业指导工作。

第十七条 将就业创业指导课程列入教学计划。就业创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采用授课、报告、讲座、论坛、咨询等多种形式,根据不同年级、不同专业学生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创业指导工作,做到全程分类指导。对大一新生着重进行如何规划大学四年的学习生活、引领目标方面的教育,对二、三年级学生着重进行就业创业观念的教育,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对大四毕业生着重进行就业创业能力和求职技巧方面的指导,帮助他们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毕业生就业创业教育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的宣传。

第十八条 各班级要积极配合就业指导科做好就业创业指导工作。认真宣传国家的就业创业政策和具体规定,并根据各班级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活动。

第五章 就业程序

第十九条 毕业生生源审核。毕业生生源是指毕业生参加高考时考点所在的省、地区()、专业等基本信息。毕业生姓名、身份证号码必须与高考录取时的《招生录取批件》中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一致。每年9-11月份由学院统计、汇总毕业生生源,上报江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毕业生派遣资格。

第二十条 收集信息。就业指导科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并通过学院就业服务网、就业官微平台等途径发布。毕业生应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就业信息。

第二十一条 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就业形势和毕业生的实际情况举办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毕业生招聘会。毕业生可通过参加“双选会”达成就业意向,落实就业单位。

第二十二条 签订就业协议。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即可签订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三条 编制就业方案。学院在每年6月初凭毕业生所签订就业协议书,编制上报毕业生就业方案。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要出具符合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就业派遣相关证明材料;己参加研究生复试并调档的毕业生,按考取研究生对待。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在就业择业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 就业报到。毕业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就业协议书及户口迁移证到用人单位或指定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

第六章 就业指导科职责

第二十六条 就业指导科是在校区管委会和院学生处领导下,负责开展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负责制定校区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教育方案,强化就业创业教育,努力提高学生的就业意识和求职技巧;

㈡ 建立并逐步完善毕业生就业管理信息系统,收集、管理有关就业工作的政策和人才市场需求信息,并及时向校区学生通报,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㈢ 组织开展各种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活动;

㈣ 加强对外宣传及与用人单位的沟通、联系,拓宽就业市场和就业渠道,为校区学生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㈤ 开展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根据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使用意见及市场需求情况,向学院有关部门提出教学改革和专业结构调整的建议;

㈥ 规范就业协议和就业手续管理,及时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㈦ 负责校区学生参加公务员考试及各类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协调工作;

㈧ 开展就业创业工作研究,努力提升就业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㈨ 完成校区管委会和院学生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如与教育部和各省(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就业创业政策和规定相抵触,按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就业指导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